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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庆学院党委议事规则

肇学委字〔2004〕13号

 

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,全面推动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的贯彻落实,结合我校的实际,制定我校党委以下议事规则。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学校党委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的重要思想为指导,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把培养德、智、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。

第二条 加强党内监督,发展党内民主,维护党的团结统一,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,坚持党的先进性,始终做到立党为公、执政为民。

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,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,统一领导学校工作,支持院长按照《高教法》的规定,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,保证教学科研、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。

第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。

第二章 党委的工作制度

第五条 党委会议决定问题时,应展开充分讨论,对重大问题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,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。

第六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党委书记主持。每次召开民主生活会前,应坚持开展调查研究,听取群众意见,为党委开好民主生活会做好充分准备。

第七条 党委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党委扩大会议。党委扩大会议除党委委员参加外,还可扩大到学校党政部门的其他中层领导。

第三章 党委会议议事规则

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,执行“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”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。凡属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,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,必要时对决定事项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,经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半数通过才能决定。

第九条 为促进领导集体决策的民主化、科学化,党委会在作出重大决策前,要坚持深入调查研究,广泛征求意见。

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书记碰头会。书记碰头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,不得决策重大问题。书记碰头会议事范围: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问题;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。

第十一条 对突发政治事件,在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情况下,书记和副书记、委员可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。

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,应按以下议事规则进行:

1、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,要有2/3以上党委委员参加才能举行。讨论决定干部任免、提拔、奖惩等重要议题时,党委书记、副书记原则上必须在会,同时要有4/5以上党委委员参加。根据需要还可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,或召开扩大会议。列席会议人员的名单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。

2、党委会议应有明确的主题或议题,议题由党委或有关部门提出,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确定。对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议题,一般情况下要提前通知党委委员,使与会者有时间认真思考或开展调查研究。对一些比较复杂、比较重要的问题,应在会前充分酝酿,尽可能取得较一致意见。有关部门提请党委会讨论的问题,必须提交议案及项目主办单位和负责人,并由分管该项工作的党委委员在会上提出原则意见。

3、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,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,可随时召开。党委会议要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,研究落实党中央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;对学校中层党政干部的任免、提拔、奖惩等,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;对学校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,如学校的发展规划,重大的改革措施,全校性重要工作部署,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,涉及面广的群众福利等事项,党委会议要按程序作出决定和提出意见或建议。

4、党委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印发纪要,或印发党委文件。党委会议由党委办公室派专人记录,原始记录要归档保存。查阅党委会议原始记录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。

5、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办,有关部门协办。

第十三条  党委集体讨论问题时,每位委员都有发表意见、参与决策的权利;个人意见被集体否决后,可以保留,也可以向上级反映,但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已经作出的决定,不得阳奉阴违、犯自由主义。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,在未做出新决定前,要按原决定执行;如认为必须更改决定,应提到党委会上复议。

第十四条  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遇到不同意见争论时,按以下原则处理:

1、如果出现重大分歧,除紧急情况外要暂缓表决,待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。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作出决定时,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,以免贻误时机。

2、如意见分歧较大,经多次讨论仍不能作出决定时,应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,请求裁决。   

第十五条  党委会议讨论问题时,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干部回避制度。会议的重要内容,除经决定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布之外,与会人员均须严守秘密,不得在会议范围之外扩散。

第十六条 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,由各党委委员负责分头落实,组织有关部门实施,并及时向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。

第四章 监督制度

第十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,并把贯彻落实《条例》的情况列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。

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。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原则。对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,给工作造成损失的,应当追究责任。

第十九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,自觉接受监督。

第二十条 坚持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。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。重视信访工作,认真听取群众的合理意见。

第二十一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分别进行述职述廉一次,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,推进廉政建设。

 

                中共肇庆学院委员会

                二○○四年八月十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
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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