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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222  涉密人员守则 

1、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。

2、不询问、阅听、记录不该知晓的国家秘密事项,不泄漏所知悉的国家秘密。

3、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、存放秘密文件、资料。

4、不擅自指使他人复制、摘抄、销毁或私自留有密级的文件资料。

5、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、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。

6、不携带秘密文件、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。

7、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。

8、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,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、子女。

9、不准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、著作、讲话中涉及国家秘密。

 

公文流转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制度

1、公文收发。公文收取后,经管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信封上收文单位、密封标志,核对无误后,在专用收文本上登记。发送公文时要认真检查,核对文件份数及发送单位,防止错发、漏发。

2、公文的传阅。传达、阅读秘密文件要遵循“工作需要”和“需要知道”的原则,按照规定的范围,限定在必须知悉和可以知悉该秘密事项的人员范围内。带有密级的公文在各个流转环节中应注意以下五点:(1)阅读、处理密件应在办公室内进行,不能将密件带回家或在公共场所阅读、办理。(2)传阅文件一律采取直传方式,不得未经文件保管人而领导人之间横向传阅文件。(3)非经允许不得摘录或公开引用秘密公文内容。(4)传阅文件应有时限,任何阅办人不得积压、延误或长期私存。(5)对阅后退回的文件要清点份数,经管人员要抓紧催阅、催办、催传、催退。

3、公文的复制。非经允许不得擅自复印密件。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秘密公文时应当注意:(1)复印秘密级、机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、资料,要经过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印,复印的份数要进行登记,视同原件进行管理。(2)按照《保密法》规定,对绝密级国军秘密“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、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,不得复印和摘抄”。

4、公文的保管。秘密公文应当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内。绝密级文件应单独存放管理。定期清查,按时清退,分别情况,移交档案室或销毁。

5、公文的销毁。任何个人都不能擅自销毁秘密公文。决定销毁的秘密公文,应认真清理登记造册,并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批准后,二人监销。

 

涉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 

涉密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
(一)泄露国家秘密;

(二)私自复制、下载、携带和留存国家秘密;

(三)发生泄密后隐瞒事实或不及时报告;

(四)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;

(五)其他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。    

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的,将视情节予以责令改正、停止履行职务、调离岗位或给予党纪、政纪处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
 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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