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肇庆学院档案资料借阅办法
根据国家《档案法》和原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即“6号令”)的有关规定,本着既方便工作,又利于保密,确保安全的原则,制定本办法:
一、本校的档案资料主要为本校工作服务,亦为社会服务。
二、一般情况下,档案材料不予借出。确需借出时,须经有关领导批准,履行登记手续,应在三天内归还。
三、查阅已公布开放的档案资料,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、学生证;校外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(写明查阅问题、目的)和本人工作证。
四、本校各单位人员调阅档案,原则上只能调阅本单位形成的卷宗,如确需调阅其它单位形成的档案,必须持有本单位介绍信,写明查阅目的、问题,经批准方能调阅。
五、凡调阅党委会议记录、班子会议记录及绝密档案材料,应由本单位负责人提出调阅报告,经批准后,限定性地阅读有关内容,不得带出档案室,不得摘抄,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时,摘抄稿限期交回档案室注销销毁。
六、凡借阅有关人员的处分、处理材料,须经有关领导批准。
七、调阅非公开的科研课题档案,本研究课题人员可直接调阅。本校其他人员和外单位查阅,须经课题组负责人签署意见,科研处负责人同意,必要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。
八、借阅者应承担所借阅档案的安全、保密和完整责任;不得撕卷或撕去其中文件;不得在文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折叠、涂改、写眉批;不得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资料;未经同意不得摄制、复制、转借档案材料。违者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或经济处罚。
九、校外人员利用档案,要按规定收取查询费和调档费,若复印除收复印费外,还要收档案保护费。校内人员复印档案资料,收取工本费。如私人利用非本人形成的档案,按校外人员收费标准执行。
十、查阅和归还档案时,应严格履行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,档案人员对查阅归还的档案,应仔细清点,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,如发现有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立即追究责任。
十一、凡需要摘抄的档案,档案人员对摘抄材料,应严格把关,认真核对后方可盖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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